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怎么處理?
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業務,會計上有兩種處理方式:
比如:
1、企業將貨物對外捐贈.
2、未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兩個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能夠同時滿足"兩個規定條件",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未同時滿足"兩個規定條件"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所謂"兩個規定條件",一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所有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均不確認收入.
根據以上會計規定,未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兩個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論是企業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會計制度,均不確認收入.
(二)企業會計制度不確認為收入而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為收入的業務項目.
比如,對以下經濟行為,企業會計制度不確認為收入按成本轉賬,而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為收入同時結轉成本:
1、企業以自產產品抵償債務、發放福利獎勵等;
2、企業發生的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兩個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兩個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收入,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所有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均不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 )在"納稅調整明細表"的"收入類調整項目"中明確,"視同銷售收入":填報會計處理不確認為銷售收入,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收入.
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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