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先進型企業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繼續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技術先進型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以享受以下三方面的稅收優惠:
1.所得稅方面,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行15%的企業所得稅低稅率,使服務外包企業獲得了和高新技術企業一樣的優惠政策。據專家稱,國家給予服務型企業如此優惠的政策,前所未有。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相較于一般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營業稅方面,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符合通知中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技術先進型企業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上文介紹了國家對于其21個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技術性先進服務企業可以按照15%的稅率減征所得稅,更多關于這個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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