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備考知識點:合并、分立

2017-07-18 15:0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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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為,它是指原有的一個公司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法律行為。

合并、分立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將兩個業務部門分出設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決議中明確,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乙公司承擔。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業貸款12萬元,現丁企業要求償還。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12萬元債務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由甲公司承擔

B.由乙公司承擔

C.由甲、乙、丙三個公司平均承擔

D.由甲、乙、丙三個公司連帶承擔

【答案】D

【解析】如果債務人甲公司與債權人丁企業明確約定“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乙公司承擔”,則丁企業只能要求乙公司清償債務;但是,“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乙公司承擔”只是甲公司的內部決議,并非債務人甲公司和債權人丁企業的約定,該決議對債權人丁企業沒有約束力,因此,甲、乙、丙三個公司應當對丁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0萬元貨款。后甲公司將部分優良資產分立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協議中約定,該筆債務由甲、丙公司按3:7的比例分擔,但甲、丙公司未與乙公司達成債務清償協議。債務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償300萬元,遭到拒絕。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筆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張清償

B.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張清償

C.應當由甲、丙公司按連帶責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償

D.應當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協議約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償

【答案】C

【解析】甲、丙公司未與債權人乙公司達成債務清償協議,故對該筆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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