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公告中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有關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因此,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代開發票業務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稅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關于代開普通發票的規定
國稅函[2004]10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的范圍與對象如下: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二、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因此,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值得注意的是,營改增后,"其他個人(即自然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一規定,已經有個改變。在稅總函〔2016〕1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中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總函〔2016〕145號中暫定由地稅局辦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事宜。因此,文件中只規定了相應的不動產銷售和出租業務涉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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