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破產時借給其的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若是取得收據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取得正規發票,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下列利息據實扣除
1、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
2、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
3、企業債券的利息支出
老五提醒大家注意“金融企業”、“金融機構”概念在不同口徑下的差異。
國稅函[2009]377號中提到“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子公司破產時借給其的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有許多類型的借款的利息是可以的,因為類型多,所以有必要記住一些常見的類型,歡迎參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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