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施工企業需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哪些資料?

2019-06-06 15:0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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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施工企業需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哪些資料,學習會計會有一個基本的認識,那就是任何業務都有規矩,這規矩可以是會計準則可以是國家稅法,可以行業行規,總之都有規則,本文說的企業外地施工的交稅問題就是如此。

外地施工企業需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哪些資料

企業需要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時,可憑以下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受理崗當場辦結: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2、營業執照副本、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稅務登記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外地經營項目的證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或施工許可證明或開工報告或中標通知書,經營項目批文或經營合同等)(原件復印件);

5、合同印花稅稅票(復印件一份)。

外地施工企業需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哪些資料

公司到外地做工程如何繳稅

《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據此對于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采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經證》),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后,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工程款發票并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若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設立二級分支機構,則要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含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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