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申購贖回屬于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嗎
【答案】
金融商品的轉讓是指轉讓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而基金贖回并未發生所有權轉移,而是直接滅失。
因此,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屬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稅應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有關規定確定,如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則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什么是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屬到期收回投資,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納稅人購入的資產管理產品在產品存續期間轉讓的,應按轉讓金融商品征稅。

金融商品轉讓免征增值稅業務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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