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備注”欄的折扣額能否抵減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的,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的哦。

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有部分地區反映,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雖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發票“備注”欄的折扣額能否抵減銷售額,要知道營改增后,發票備注欄的填寫也有許多變化,當然這是大家在工作中需要做出改變的首要注意的地方,本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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