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受托代理出口貨物有什么政策
根據財稅字[1995]92號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稅。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003號文件規定的高稅率、貴重產品)和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其他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予退(免)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提供具體憑證如下:
⑴“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方開具并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⑵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⑷代理出口協議副本⑸銷售帳。

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可否享受出口貨物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款第7項規定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因此,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屬于非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不適用外貿企業的出口貨物免退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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