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合法票據的預提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提出了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和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同時也強調合法性和確定性原則。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其他法規與稅收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為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法規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未取得合法票據,首先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原則,其次也存在潛在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我們認為預提的外協費用不應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十八條關于企業成本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未取得合法憑證問題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已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配比原則和減免稅比例計算,不再按取得合法憑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執行。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十條關于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的扣除問題規定,對納稅人發生的年度成本或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關合法票據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相關票據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一律不得扣除。
未取得合法票據的預提費用能否稅前扣除由會計學堂整理發布,既然是由明確的規定,那就是不能做稅前扣除了,沒有取得合法憑證是會連帶出現很多問題的,這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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