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后被發現的偷逃稅款會追究嗎?

2019-06-15 11:1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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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銷后被發現的偷逃稅款會追究嗎,其實不用多想,這是肯定要追責的,否則企業都這樣的搞,你覺得這商業環境不亂了嗎,稅法也會受到嚴峻考驗,本文就說說企業注銷后的逃稅問題。

企業注銷后被發現的偷逃稅款會追究嗎

(一)是否應該追繳

公司注銷一般可以分成以下幾種情況:公司通過合法程序辦理工商、稅務注銷;公司已辦理工商注銷,但未辦理稅務注銷;公司辦理了稅務注銷,但工商沒有注銷; 企業破產;合并、分立、兼并。這些情形都屬于法律主體的消亡,對其后被發現的以前偷逃稅款是否追繳有些在法律規范上是明確的,有些還沒有特別明確的依據。

對上述偷逃稅款是否應當追繳,目前存在兩種基本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公司作為納稅主體已不復存在,也就無法、無從追繳了,甚至從一開始就不應該稽查。在法人公司情況下,公司的法律主體是合法消亡的,其所承擔債務的有限責任已清理完畢,《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并未對此情況下的偷逃稅款追繳做出明確規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即使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已被注銷,也應對該企業原投資方或股東追繳其后所發現的偷逃稅款。

從稅收管理角度講,上述偷逃稅款若不追繳,將形成稅收征管中的一大漏洞,誘使納稅人利用頻繁注冊、注銷的方式偷逃稅款。在稅收執法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也經常遇到。

(二)向誰追繳

如果對公司注銷后被發現的偷逃稅應該進行追繳,那么,根據《稅收征管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以及《合同法》等相關條款的規定,上述稅款追繳對象分不同情況可以有以下幾種:

連帶納稅義務人。

(1)合并或分立后的納稅人。《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 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也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在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銷原企業的情形下,上述偷逃稅款可向合并或分立后的納稅人追繳。

(2)發包人或出租人。依照《稅收征 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筆者理解認為,假如注銷的公司是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其發包人或者出租人又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則承包 人或承租人注銷后被發現應予追繳的稅款,可以由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3)納稅擔保人。如果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經稅務機 關同意,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提供擔保,對該納稅人因注銷而無法追繳的稅款,可向其擔保人追繳。

企業注銷后被發現的偷逃稅款會追究嗎

公司注銷都涉及哪些稅務問題

企業清算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應注意的是,這個規定包括兩個層面的清算:企業層面,就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股東層面,指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

哪些企業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注銷后被發現的偷逃稅款會追究嗎由會計學堂整理,這逃稅漏稅是肯定要追責的,主要的問題是要如何追責,對象是誰,這是本文重點闡述的部分,歡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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