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行政許可的涉稅事項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如下:
(一)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怎么填?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1、 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設置;
2、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3、 填寫要求:
(1) “編號”由稅務機關受理人員填寫,其余各項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編號”六位,第一位為申請事項編號,第二位為子項目編號,沒有子項目的為“0”,后四位為順序號。如: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第一份申請編號為:100001。
申請事項編號依次為:
指定企業印制發票——10
異地經營申請領購發票發票——21
企業自印發票——22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30
(2) 申請人是個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證件”欄填寫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
(3) 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4)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代理人須在“經辦人”處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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