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終結執行資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四條第七款的規定: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后,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強制執行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其中終止(中止)執行的,還應按市場公允價估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資產,如果其價值不足以清償屬于《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由企業出具專項說明,可將應收債權全額確定為債權損失;如果清償《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后仍有結余但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的,按所欠債務的比例確定企業應收債權的損失金額。
你行的上述貸款,如屬于文件規定情形,且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可作為資產損失報稅務機關審批。

哪些資產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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