摻入廢渣生產的水泥怎么享受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第一條,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五項也規定,采用旋窯法工藝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而生產的水泥,同時企業應當按照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且利用的廢渣屬于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目錄,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只要生產水泥的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并且符合有關規定,就可以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1864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必須是生產工藝、技術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能獨立計算盈虧,符合環保要求,不產生二次污染,項目建設符合審批或核準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規范和認定申報條件,產品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等條件。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由企業申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資源綜合利用管理部門初審,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集中審定。對審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領用本企業生產的水泥時,到底要不要記增值稅
第一,本問題應該屬于全面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的業務,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購進工程物資所支付的增值稅應該計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資)的成本,但直接這樣處理不妥,應該分兩步:先認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并作進項稅額抵扣處理,然后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避免“滯留發 票”產生(可百度搜索“滯留發 票)。
第二,領用本企業生產的水泥,屬于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作視同銷售,按照同類產品價格計算銷項稅額,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道理很簡單,在全面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的政策下,假設在建工程不是自產的水泥,而是外購水泥,那么就如同工程物資一樣,水泥所計算的增值稅,也應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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