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用電罰款計入營業外支出還是計入成本?

2019-06-21 21:34 來源:網友分享
1819
超額用電罰款計入營業外支出還是計入成本,某些費用的入賬如果不清楚,這會鬧笑話的,一般來說會計在這類簡單的業務上要十分熟練才好,這是一個專業會計的基本素養。

超額用電罰款計入營業外支出還是計入成本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一文的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中明確,“扣除類項目中‘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的金額,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按此精神,貴公司超額用電罰款不屬于所得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罰款。

超額用電罰款計入營業外支出還是計入成本

超額用電的罰款本質是合同違約金

有些地方、企業與供電企業約定,電費分時段計價,同時單位時間內總用電量超過一定使用限額后要加收費用。貴公司的超額用電罰款也是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與分時段計費和超限額加價的性質比較類似,所以,計入成本為宜。

同時,在稅務方面,按照以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以及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不得扣除。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此予以明確,所稱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所稱的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并進一步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 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不得稅前扣除。實施條例及截至目前所見的規范性文件并未進一步予以細化。

營業外支出的范圍

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 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 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超額用電罰款計入營業外支出還是計入成本的講解供您閱讀,本文介紹了營業外支出、成本等會計科目的范圍、概念,增進大家對這些會計科目的理解。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圈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