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需要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嗎
如果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話,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機關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收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也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是什么意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后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1、國家機關及臨時發生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 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恨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 ,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
2、正常辦理務登記證的扣繳義務人,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另外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國稅發[2006] 37 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
扣繳義務人需要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嗎的詳情如上,扣繳義務人的類型不止本文末說的兩類,大家如果想知道更多,咨詢答疑老師就行,還有那些國稅文件好好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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