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計稅方法下建筑服務的申報納稅
建筑服務什么情況下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
5.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6.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

政策歸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相關規定。
建筑服務行業“簡易計稅方法”下教你如何納稅申報
1、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下怎么預繳和申報呢?
建筑服務發生地:
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分包款)/(1+3%)*3%
向機構所在地申報:
應納稅款= (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分包款)/(1+3%) *3%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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