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間發生的會議費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2管理費用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是否可以計算為當期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的規定,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
籌建期間發生的會議費能否稅前扣除的整理如上,企業籌建期的開辦費的處理算是一個專題,這方面的問題很多,但所依據的政策依據只有那么一點,本文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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