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權為標的新業態融資模式涉稅處理

2019-06-23 16: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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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權為標的新業態融資模式涉稅處理,本文說說融資方的稅務處理,至于投資方的涉稅處理,大家可以咨詢一下本網老師獲得詳細講解,另外本文還講講股權融資的介紹。

以股權為標的新業態融資模式涉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

對股權轉讓又回購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B公司轉讓股權又回購股權實質上屬于融資行為的。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精神,B公司轉讓股權不確認收入,回購價高于轉讓價部分180萬元應在三年期間確認為的利息費用。該利息費用可按規定在B公司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種觀點認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按照上述規定,B公司以500萬轉讓A公司49%股權,股權轉讓收入為500萬元,扣除B公司取得該股權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到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如為轉讓損失,B公司應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B公司再以680萬元從C公司購入股權,此時取得49%股權的成本為680萬元。

以股權為標的新業態融資模式涉稅處理

因此,該觀點認為,股權不同于商品,稅法對股權轉讓和受讓有明確文件規定,B公司應按照轉讓股權和受讓股權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筆者認為,銷售商品不同于轉讓股權。合同交易實質與融資性商品售后回購相似,但不能套用融資性商品售后回購稅務處理規定。

按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與B公司向C公司直接借款相比,B公司一方面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另一方面支付的利息費用計入到股權成本中,使用借款資金期間發生的利息不能在稅前扣除。將增加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負擔。

而按第一種觀點,與B公司向C公司直接借款相比,在企業所得稅上大致相同,利息支出不需要取得C公司開具的發票。

不論是第一種觀點還是第二種觀點,在轉讓與回購期間,B公司僅持有51%股權但A公司仍可向其分配全部分紅,B公司取得該分紅屬于免稅收入,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B公司和C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及回購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且該合同載明轉讓和受讓兩個經濟事項,應按合同所載金額貼花。B公司和C公司均應繳納印花稅為5900元。

股權收益權轉讓融資,怎么處理

股權的收益權轉讓,是在合伙企業不發生股東變更的情況下,出讓人僅將其在合伙協議約定的收益權轉讓給受讓方。

除該收益權之外,出讓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其他權利仍由出讓方自行享有和行使;受讓方除享有出讓方在合伙企業中約定的收益權外,不享有合伙企業的任何其他權利,也不需向合伙企業承擔任何義務。

收益權轉讓期間,如涉及合伙企業對外轉讓財產、對外擔保、重大款項支付、分紅等可能影響受讓人分紅權的事宜時,出讓方應在進行合伙人表決前提前告知受讓方并征求受方的意見。股權收益權的投資者,購買的是一定時間內的部分股權。

以股權為標的新業態融資模式涉稅處理的詳細情況就是上文那些,稅務的情況還是從稅務依據入手,實務中,一些稅務人也會出現疏忽的情況,本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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