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單位或個人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第九條對納稅擔保人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納稅擔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1.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
2.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3.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
4.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
5.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系的;
7.有欠稅行為的。

納稅擔保人屬于納稅主體嗎?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
關于納稅主體的具體范圍,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是狹義的納稅主體概念,即納稅主體僅指納稅人,是指依照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這種觀點將納稅主體的范圍局限于“直接履行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而認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所負有的扣繳義務、擔保稅收債務履行的義務是與納稅義務相關的義務,并將其排除在納稅主體之外,稱為“相關義務主體”,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較少。
另一種是廣義的納稅主體概念,即將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上屬于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均稱為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這種觀點不將納稅主體拘泥于“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而是還將其所履行的扣繳義務、納稅擔保義務等在實質上相當于納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也包括在納稅主體之中,是為大多數學者主張的觀點。
哪些單位或個人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的相關知識就是上文這些,大家還可以了解一下納稅保證人與納稅擔保人的相關知識點,或許能幫你了解更多,歡迎關注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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