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雜費專用收據是否為合法憑證
《鐵路貨物運輸雜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核收貨運雜費的票據為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和鐵道部規定的專用、定額收據,其格式由鐵道部統一制定。 上述票據由鐵路運營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部門不得印制和使用。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規定》(粵地稅發[1995]11號 )第二十七條規定,根據發票統一管理的原則及會計核算的需要,專業發票采用由單位和主管部門向稅務機關申請印制和企業自印自用的方式。 專業發票的票面,均不套印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 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專業發票由單位或主管部門自行印制、使用。
(七)城市交通客票(不包括出租車票、私人擁有和個人承包的小公共汽車票);鐵路、民航貨票;行李票、包裹票;飛機票、火車票、船票、火車站臺票。不包括代購票、退票手續費,各種延伸服務收費。
根據以上規定,鐵路運雜費專用收據屬于鐵道部自行管理的專業票據,是國家批準的不套印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的專業發票。如果貴公司取得的 運費雜費收據符合《鐵路貨物運輸雜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與實際業務相符,與生產經營有關、合理,即可作為合法的憑證在稅前扣除。
《鐵道部關于鐵路運輸進款及運輸收入管理規定》(鐵道部令2003年第13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鐵路辦理客貨運輸使用的各種車票、行李票、包裹票、貨票、客貨運雜費收據、定額收據、有價表格等統稱為客貨運輸票據。 客貨運輸票據是國家批準的專業發票,屬有價證券,是鐵路運輸企業核算運輸進款的原始憑證。

什么是合法有效憑證?
、“合法、有效憑證”涉及的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 “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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