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服務單位的營業額應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營業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9號】的規定,服務性單位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委托,將記載有金額的就餐卡提供給委托方的職工,持卡者到服務性單位指定的餐飲企業消費。
服務性單位負責將委托方預付的餐費轉付給餐飲企業,并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項目繳納營業稅。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參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908號 )規定,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憑以下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營業額應如何確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已取消)第十九條規定,對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更加明確: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外事服務單位的營業額應如何確定如上供您參考,從一般規則到特殊規則,學習時有必要做一個對比,當然你可以是做一個對比的意識,不需要深入,本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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