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向銀行貸的款借與他人是否交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之規定(目前以取消營業稅,可以參考營改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同時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目前以取消營業稅,可以參考營改增)。

銀行貸款轉借他人 利息不得稅前扣除
A企業與B企業是關聯企業,B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被拒絕,遂請A企業幫忙。A企業以生產經營需要為由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從銀行貸出一筆款項,無償轉借給B企業。年末,A企業按照貸款協議,向銀行支付了貸款利息。匯算清繳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該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A企業不解,認為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可以全額扣除。稅務人員解釋說,A企業這種將銀行貸款挪作他用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顿J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第十九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币虼?,A企業將銀行貸款轉借給B企業是違法的。
從稅法的角度來說,A企業取得的貸款并沒有用于其自身生產經營,而是將其轉貸給B企業,實際使用這筆貸款的是B企業,相當于A企業在替B企業支付利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很明顯,A企業的利息支出與A企業取得的收入無關,因此不能稅前扣除。
另外,由于是關聯企業,A企業無償貸款給B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币虼?,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若A企業將該銀行貸款以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利率轉貸給B企業,從中賺取差價,那么只要將利息如實申報納稅就可以了,但這種行為有可能觸犯刑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p>
將向銀行貸的款借與他人是否交稅,拆借或是轉借的行為也常見,畢竟金融方面是很復雜的,自己企業可能不需要借款,但是為了幫助關聯企業是可以轉借的,本文以上內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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