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作為贈品的展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如果上述公司僅僅將樣品用于陳列展示,沒有轉貨物所有權,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撤換下來的展品用于無償贈送給與會客商,則應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贈品怎么做帳務處理
銷售贈品的會計分錄做法如下:
1、在購進贈品時,
借:庫存商品--XX商品
借:庫存商品--贈品(成本價)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實際付款)
2、銷售商品時,確認銷售收入:
借:現金等貸:主營業務收入--XX商品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XX商品
3、如果銷售贈品時,
借:現金等貸:主營業務收入--贈品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贈品
4、如果送出贈品
借:營業費用
被作為贈品的展品是否繳納增值稅,是贈品也是展品,可以說這贈品應該是自產的,而不是外購,至于展品的性質是否會對增值稅的繳納產生影響,閱讀上文,也應該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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