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獎勵是否都屬于不征稅收入?

2019-07-11 21: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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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獎勵是否都屬于不征稅收入,說的具體點就是獲得財政獎勵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就有的說了,企業所得稅法就擺在那,要找肯定找得到政策依據,本文詳情如下。

財政獎勵是否都屬于不征稅收入

據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你司取得的政府補助若符合上述條件,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財政獎勵是否都屬于不征稅收入

并非所有財政獎勵都屬于不征稅收入

在實踐中,有很多企業都認為,只要是財政補貼或財政獎勵資金,都應視為不征稅收入,實則不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征稅收入做了很多原則性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對上述不征稅收入作了詳細規定:財政撥款,是指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

財政獎勵是否都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解答如上,這是一類判斷題,當然也是我們學習中的認知題,是還是不是,最怕的就是以偏概全,這種錯誤是考點也是工作中容易犯錯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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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如您司收到由科技創新局發放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獎勵,符合上述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的,可依照上述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剔除;如不符合的,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申報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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