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應在何處繳所得稅?

2019-07-15 21:0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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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應在何處繳所得稅,辦理了外出經營證后,財務上企業所得稅是一個難點,有學員知道要預繳稅款,去不知道如何操作,整個流程如何,熟練知道文字說明,去不知道具體實施方法。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應在何處繳所得稅

雖然稅法規定了在經營地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稅收政策,跨省(市)、自治區外出經營的建筑業企業需要按規定在經營地預繳稅款,但對于第一年外出經營的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況且,《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非法人機構不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建筑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也因此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根據《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規定,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了外出分支機構可以不在經營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應在何處繳所得稅

如何加強建筑企業的外出經營管理

1、嚴格執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提供的工程立項、投標、中標情況,對應辦稅務登記而未辦、應報驗登記而未報驗的外來施工企業進行提前告知或催辦通知,逐步消除以外經證代替稅務登記的現象。辦理登記的以稅務登記為準,辦理報驗登記的必須按項目進行報驗,加蓋“已報驗”章并注明有效期。對經催辦通知后仍不接受管理進行登記或報驗的,稅務部門應按無證經營進行稅務管理,要加強注銷登記和外經證核銷的檢查和核對,外來施工企業在辦理注銷登記和外經證核銷時,應對工程的結算情況(附結算書)和其應繳稅款、已繳稅款作出說明。

2、加強對《外經證》的管理。一是應制定《外經證》的管理的具體操作規程,使之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和權威性。二是明確《外經證》使用管理時效,應規定外出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開工時即持《外經證》和相關證件到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而不能在工程完工后,持《外經證》去經營地稅務機關開具開票,否則《外管證》無效;如經營期超過《外管證》有效期的,應持經營地稅務機關管理證明,在有效期滿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續開。

3、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有效溝通渠道。加強各地稅務機關信息化建設,真正實現信息共享。明確各主管稅務機關責任,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出《外管證》后,要及時與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4、明確管轄權和納稅地點。隨著建筑市場的開放和經營方式的多樣化,外出建安企業在全國各地都有經營活動,而僅一個地區制定的稅收政策不能解決全部建安企業外出經營時的稅收征管問題。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應在何處繳所得稅,通過上文,大家要知道的不只是在何處繳納稅款,這是異地預繳所得稅,流程既然都在,那么按規定辦事總不會有差錯,本文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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