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家屬取得的生活費是否免征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但是目前對于“其他所得”并未有明確內容,只有以下幾項單獨下發過文件按“其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活動中,取得的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外的其他情況等。因此,對于從境外匯來的華僑贍養費,應該不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因不屬于應稅項目而不是免稅項目,不需要辦理免稅手續。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
贍養家屬取得的生活費是否免征個稅由會計學堂整理發布,個稅的應稅項目都有明確記載,比如工資、稿酬、勞務所得等等,有十多項,那些不再征收范圍呢,請閱讀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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