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舊房在加計扣除時應按幾年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對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可以視同為1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2005年10月購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產,可按5年計算加計扣除。

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
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轉讓舊房在加計扣除時應按幾年計算由會計學堂整理,顯然這加計扣除與房屋購買年度起到轉讓時的時間有關,具體的數字當然簡單,主要是要弄明白這扣除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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