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債務重組業務怎么做賬務處理
【問題】
甲公司欠我公司10萬元,我公司欠乙公司8萬元。現經過協商,甲公司以一項賬面價值6萬元、評估價值9萬元的資產清償我公司債務,我公司又以該資產清償乙公司債務,均不支付補價。我公司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解答】
這應該視為接受以非貨幣資產(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和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兩項各自獨立的債務重組業務。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照10萬元金額借記“固定資產”,貸記“應收賬款”,不確認損益。
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固定資產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該項固定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企業發生的清理費用,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應付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科目,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問題所述業務中,尚未計提折舊,企業只需將10萬元固定資產賬面成本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借方,再將應收賬款8萬元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方,差額2萬元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從“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方轉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借方。
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 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
債務重組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企業債務重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能夠提供相應資料時,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時,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均可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且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一)應同時具備的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
3.企業重組后自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下同)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企業重組中如取得股權支付方屬于原主要股東(持股20%以上),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連續債務重組業務怎么做賬務處理如上所述供您參考,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都不簡單,有些企業的情況還很復雜,相關的工作一般不是一個人承擔的,歡迎學習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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