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業在開辦建設期涉稅業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方面
以票控稅是國家加強稅收征管的重要措施。《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計實務中,要兼顧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統一,盡量避免在建設期就出現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不然進入生產經營期后,因時間跨度較長,會給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帶來不便。當基本建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財務通則與現行稅法不一致時,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的規定,即“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進行處理,會有效地降低涉稅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一條和《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規定不完全適用于企業建設期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項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的確定,必須有合法的扣稅憑證。沒有全額發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金額入賬計提折舊,但是緩沖期只有12個月,并且發票取得后還要按稅法要求進行納稅調整。所以,各項建設投資成本確認須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
增值稅進項稅額留抵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應嚴格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等法規執行。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應抵盡抵,并建立已抵扣固定資產備查賬,接受稅務機關的抽查。
在具體會計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不是所有動產設備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認證留抵。
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①該固定資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或同時在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間混用;②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有: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③應取得符合要求的扣稅憑證;④業務發生及扣稅憑證時間都在2009年1月1日以后;⑤在企業賬面上按固定資產核算。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設備,以及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小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根據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和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土地附著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2.建設企業自行采購的工程物資(俗稱甲供材)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工程物資一般包括兩類,一是為建造房屋、構筑物等不動產所用的工程物資,一是為安裝設備所使用的工程物資。
工商企業在開辦建設期涉稅業務處理,以上我們就分析了一下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還有其他相關的稅務,有沒有講述到位的,大家不妨咨詢一下,更多相關資訊就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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