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稅務人員進一步解釋說,所謂“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
依上規定,該公司被盜車輛、貨物作為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證據應包括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企業的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資產盤點表,企業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等等。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資料需符合要求
癥狀:時隔一年突然巨虧
不久前,甲地區稅務機關利用智能稅務信息軟件對T公司進行“風險體檢”時,發現T公司2017年度虧損額為2749萬元,而上一年度實現利潤529萬元,這之間形成極大反差。對此,智能稅務軟件提示,T公司可能存在稅務風險。稅務人員于是來到公司開展風險專項核查。
診斷: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合規
核查中,稅務人員發現,T公司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了資產損失2006萬元。稅務人員同時了解到,T公司為A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企業,會計獨立核算。根據政府淘汰落后產能、實現環保關停的有關要求,A集團要求T公司自2014年6月起全面關停其生產線,逐年報廢處置生產線固定資產。
于是,T公司于2014年~2016年相繼報廢處置了生產線固定資產,在2017年度對已處置固定資產損失進行了會計處理,并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了稅前扣除。
1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要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稅務機關于是要求T公司提供該筆資產損失留存備查的計稅基礎、原始憑證、處置相關收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等資料。
對此,T公司稱,該生產線固定資產處置收入全部打包在A集團核算,不能提供固定資產處置作價依據,也不能提供該筆資產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計稅基礎等完整資料。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相關規定,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同時,15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诖?,稅務機關前后多次要求T公司提供相關資料,但該公司一直不能完整提供。據此,稅務機關決定對該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予受理,該筆資產損失2006萬元不能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應予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如上所述,有稅法依據,有案例說明,大家還有什么問題嗎,如何理解,就看大家平時的學習能力如何,也可以咨詢答疑老師解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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