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提取的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與一般公司的利潤計算有所不同。一般公司的利潤等于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而保險公司的利潤等于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減去責任準備金提轉差。
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允許扣除,這是由保險業務的特點決定的。有些保險業務雖然暫時沒有發生保險賠付支出,但由于保險期限未到,其相應的責任風險仍然由企業承擔。
因此,從理論上講,對于投保人交付的純保費及所產生的利息扣除當年所應分攤的賠付成本之后的余額,應提存相應的責任準備金,其金額應根據保險責任時間、風險大小等因素經過精算后確定。顯然,這與一般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性質是不同的。
正因為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也就是說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準備金是可以扣除的。

保險企業提取的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
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計提的準備金目前無類似文件出臺,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不能扣除。
保險企業提取的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由會計學堂整理,什么情況可以做稅前扣除,這些基本原則都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大原則下,一些具體的情況也就十分清楚,如果大原則不清楚,就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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