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損附屬配件更新是否計入房產原值
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維修費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案例】
近日,某稅務稽查局對當地一家照明企業的財產行為稅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存在未足額申報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問題。在實地檢查之前,檢查人員查看企業土地、房屋建筑物登記變更情況及繳納財產行為稅種與金額,實地了解企業近期土地、房產的增減情況。確定企業前期發生了廠房大修、增建與修飾部分車間等情況。同時,重點檢查固定資產科目,對新增部分是否并入原值申報房產稅進行核實,發現其中部分裝修廠房的項目與固定資產科目無法匹配,主要體現在企業為了增加廠房使用功能、改善生產條件和提高廠房利用率,對部分廠房進行局部維修、更新,并與施工方簽訂合同。工程內容有:樓梯間及配電房施工,無塵車間的彩鋼板隔墻、吊頂、鋪設無塵地板、空調系統安裝、排風等,共發生建筑安裝工程維修費255.49萬元,取得建筑安裝發票,借記“在建工程——廠房維修工程”或“在建工程——車間安裝工程”、貸記“應付賬款——A公司”或“應付賬款——個人”,最后結轉“維修費”科目,未將增加的維修費結轉“固定資產”科目。
上述維修費是否應當計入房產原值申報房產稅呢?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存在不同觀點。
一、納稅人觀點
維修費不應當計入房產原值申報房產稅,理由主要有三點:
1.針對部分房屋建筑物的維修金額小,有的車間改造是響應客戶的特殊要求、預計使用時間短,有“今天維修、明天拆卸”的可能,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二條規定,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2.對于原有的裝修物拆卸后再次將新維修費計入固定資產,必將使該房屋建筑物原值無限擴大(假如多次維修的情況下)。
3.零星工程的維修費直接計入“維修費”科目而非“固定資產”科目,不提折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即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二、稅務機關觀點
稅務機關就有關房產稅法規,結合納稅人實際情況,認為維修費應當結轉固定資產,并計入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主要依據有:
1.國稅發〔2005〕17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為該納稅人對廠房車間的彩鋼板隔墻、吊頂、鋪設無塵地板、空調系統安裝、排風等工程,不屬于該文件第一條規定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所以更新后應當計入房產原值。
2.國稅發〔2005〕173號文件第二條中還規定,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
易損附屬配件更新是否計入房產原值供您參考,拆除原有廢棄設備或是附屬配件,然后更新,是否計入房產原值,以上的看法是否正確,大家心中由自己的答案,不理解的話,不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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