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企業總包管理費的稅會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筑公司應將從工程發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規定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將支付給分包單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作為成本扣除。需要企業注意的是,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筑業企業總包管理費分為哪些呢?
從管理實踐和實務操作看,總包管理費又可分為兩種:
一是總包管理費包含在總承包單位的清單報價和合同簽訂中,總承包工程造價里包含了一定比例的總包管理費,由業主隨工程計量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自行或與業主聯合招標選擇分包單位,以低于向業主的報價確定分包價格,由此產生的總分包價差,理論上講屬于總包管理費范疇,應歸為現代管理服務稅目,但考慮到總承包單位在投標計價時,已按建筑服務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為了實操的簡便性和稅務機關的認可,建議此類總包管理費按照建筑服務稅目納稅,會計核算也無需區分,合同預計總收入包含總包管理費在內,統一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二是除上述總分包價差之外,通常發生在業主直接發包情形,業主將其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納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范圍,業主或分包方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單獨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費。筆者認為,此類總包管理費應屬于現代服務業中的「其他現代服務」稅目,適用稅率6%,會計核算也應單獨反映。
建筑業企業總包管理費的稅會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這列管理費由兩類,上邊由詳細據介紹,這關乎其稅務處理,所以其含義是必須弄清楚,本文就車數到這,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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