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活動會議費列支沒有扣除限額嗎
發生的會議費可以在稅前列支,稅法中沒有規定最高限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企業的會議費列支規定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所以,只要能證明是會議的支出,是可以列支的,否則,會歸入業務招待費。也就是說,會議就餐是有一個合理的標準的,而且要看是什么會議,與客房商談的餐飲支出是招待費。這個其實沒有絕對的標準,只要公司和稅務機關都能覺得合理就行了。
稅法對會務費沒有規定相關內容,但稅法對會議費的稅前扣除作出了相應規定。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研發費用“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簡易方法
財稅〔2015〕119號文件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相關規定,明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它相關費用,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97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該限額的計算:應按項目分別計算,每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都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其簡易計算方法如下:假設某一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為X,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費用之和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例:某企業2016年進行了二項研發活動A和B,A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2萬元,B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8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A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12)×10%/(1-10%)=9.78萬元,小于實際發生數12萬元,則A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97.78萬元(100-12+9.78=97.78)。B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8)×10%/(1-10%)=10.22萬元,大于實際發生數8萬元,則B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100萬元。
該企業2016年度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98.89萬元[(97.78+100)×50%=98.89]。
研發活動會議費列支沒有扣除限額嗎由會計學堂整理,就研發經費的稅前列支,先前由整理過一些文章,有些細枝末節的問題依然會困擾大家,本文說的研發活動會議費用算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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