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探親期間的費用如何處理
案例:外資企業的外籍員工回美國探親,在探親期間發生了下列費用:
1、中國到美國的往返機票費用;
2、抵達美國后回家的出租車等交通工具費用;
3、在美國探親期間發生的餐飲費、其他住宿費;
4、在美國探親期間發生的其他交通費用;
上述費用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首先先說一下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規定:外籍個人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因此,上述發生的費用第1和2項可以計入福利費,在不超過實發工資的14%的范圍內,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且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注意,一年不超過兩次。

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如何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次數和支付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的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因此,若單位支付給外籍人員的探親費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不得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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