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哪些稅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文件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文件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個人所得稅,雖然沒有直接說“離婚財產分割”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離婚財產分割時,按法律規定要判定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對婚后財產不管這個房屋的產權名是誰(其中一方),都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屬于“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先離婚后分割財產存在稅務風險
家庭財產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夫妻的一方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為了簡化論述,本文以夫妻二人制的家庭為例進行剖析)。在離婚時,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訴訟中對財產一并進行分割,也可以先解除婚姻關系,將財產留待日后分割。后一種財產分割方式,會大幅增加稅收成本,應當引起離婚雙方的足夠重視。
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時,結婚證對于挽救婚姻可能確實已經起不到什么作用,但在節稅方面,結婚證的含金量則成色不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第(一)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六)項、《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或者股權轉讓給另一方的,不征收契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即使相關財產的權屬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轉移。綜合上述文件,稅法對于夫妻之間的財產處置非常包容。只要還沒有辦理離婚證,只要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則無論“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論權利人名稱的變更是否導致財產權利的實質性變化,不管是從夫妻共同財產轉變為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從一方個人財產轉變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不負有納稅的義務。稅務局對于權屬是否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動不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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