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還是稅金及附加
一般情況下,印花稅應記在“管理費用”科目中,但也有例外。
具體納入方法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繳納的印花稅直接計入“固定資產”。
2、對于一次購買印花稅票或一次繳納印花稅額較大的,為均衡管理費用,在購買印花稅票時可記入“待攤費用”,待發生應稅行為后,再轉入“管理費用”。 案例:山東某建筑工程公司2014年03月購入6500元印花稅票備用,4月份與甲單位簽訂一份與甲單位簽訂一份承包金額為1500萬元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月份將其中500萬元的工程項目轉包給了乙建筑公司,并簽訂了轉包合同,山東公司,應納的印花稅及會計處理。
計算方式:
5月份承包工程合同應納稅=1500萬元* 0.3‰=4500(元)
5月份轉包工程合同應納稅=500萬元* 0.3‰=1500(元)

印花稅為什么計入管理費用
印花稅現在沒有計入管理費用,現在改成稅金及附加科目,借款合同印花稅直接支付,其賬務處理如下:
管理費用、應交稅費都記,發生時,借:管理費用—印花稅;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繳稅時,借:應交稅費;貸:銀行存款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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