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收益稅收實務如何處理
答:不管是核定征收企業還是查賬征收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屬于應稅收入。
案例
某公司利用閑置資金1.5億投資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收取固定收益400萬,公司作存款利息收入沖減利息支出。某稅務局對該公司稽查,認定該筆收入未按規定繳納營業稅,責成補繳營業稅20萬元,并加收滯納金、處0.5倍罰款。該公司認為,投資該產品所取得的收益屬于存款利息收入,不用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解釋,此收入不能等同于存款利息,理由是,銀行等金融機構面向廣大客戶推出的各類理財產品是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的買賣依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應繳營業稅。此案例引出如下反方觀點:
反方觀點一:投資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屬于債權類融資活動而非權益類融資活動,不屬于貸款行為,投資人與銀行的關系類似于存款,理財產品到期后并未發生所有權轉讓,投資人取得的無論是固定收益或浮動收益,還是按期付息或一次還本付息,都不用繳納營業稅。
反方觀點二: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是資金募集手段,沒有形成類似于債券、基金、股票的標準化金融工具,將理財產品形成的收益視為金融商品買賣差價來征稅,理由不充分。
增值稅政策分析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注釋》)第一條第五款第四項規定,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將理財產品納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稅范圍。第一條第五款第一項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依此規定,單位和個人投資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和持有理財產品期間(含到期)收益應繳納增值稅。
對于理財產品轉讓收益的稅務處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個人轉讓理財產品取得收益免征增值稅,單位轉讓理財產品取得收益按轉讓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稅。銀行在運作理財產品時,如前所述會涉及到同業往來,該條第二十三款規定,銀行在代理理財中產生的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無論在表內核算,還是在表外核算都要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支付給客服的理財收益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銀行發行產品取得的手續費、托管費、管理費收入,依《注釋》第一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另外,銀行代理銷售理財產品取得的收入,依《注釋》第一條第六款第八項規定,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理財產品如何稅務處理
目前個人理財產品基本包括儲蓄,貸款,投資,股票,期貨,保險,信托,債券,基金。從事以上內容買賣的個人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營業稅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理解,并不是所有個人理財產品收入均可免征營業稅,如從事貸款業務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就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只有理財產品屬于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的收入可免征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處理:在實務中,對個人從事理財產品所取得的收入,除有文件明確可免稅的外,其他都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了便于掌握相關免稅規定,在此列出現行免征個人所得稅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正)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關于所得稅問題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關于所得稅問題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理財產品收益稅收實務如何處理,綜上述,企業和個人在稅務問題上是不同的,涉及的稅不同,處理方式更是千差萬別,上文的一些看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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