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資金使用費如何開具發票
案例:公司為工業企業,在支付采購款時以承兌匯票方式支付,如果供應商要求現金方式付款,則按照付款額的固定百分比收取資金使用費,視同利息費用,我公司進行賬務處理時以此沖減財務費用。
例如:我公司應付供應商貨款現金1000萬,收取5萬元利息費,供應商開出發票金額1000萬,我公司實際支付995萬元現金,請問:其中在進項稅抵扣時5萬元是否需要進行進項稅轉出,且收取的5萬元利息費應開何種發票確認?
貴公司取得的這部分“利息”收入,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 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發布前已征收入庫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貴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給對方開具經營性的發票。

企業間收取的資金占用費是否能在稅前列支
資金占用費(無論是否來自關聯方)在新準則下都受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范,對于一般工商企業而言,應當屬于其他業務收入(報表上并入營業收入反映)。根據準則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因此,對于資金占用費中屬于公允的部分,可計入當期營業收入;超過公允交易對價的部分,應作為捐贈收入處理。
這里“公允交易”的判斷標準,個人認為應當使用銀行貸款利率,即如果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根據其過去的信用記錄、目前的財務狀況等綜合判斷風險水平后確定的利率。
對于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因而被認定為不公允的部分,屬于從控股股東處收取的,應計入資本公積處理;從其他方面收取的,計入營業外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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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