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納稅后是否還繳納滯納金?

2019-08-21 21: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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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納稅后是否還繳納滯納金,這里有必要提及一個文件——《稅收征管法》,雖然有些情況實屬特殊困難,不過大多情況是需要處罰滯納金的,本文下面詳細論述這一個問題。

延期納稅后是否還繳納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延期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符合規定的延期納稅不需要繳納滯納金;如果沒有稅務機關的書面批準,企業延期納稅,要交滯納金。

延期納稅后是否還繳納滯納金

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國稅函[2004]1406號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此條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延期納稅后是否還繳納滯納金由會計學堂發布,稅收是一國命脈,延期納稅,稅法中必然有相關規定,所以你細細思考一下,這是哪一個文件中的內容,上文有提到,好好閱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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