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收取的擇校費是否要征稅
一、政策規定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一)學歷教育
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亂收費該不該納稅
對于學校開設各類實驗班、特色班等以“贊助費”或者“擇校費”名義收取的費用,是否應該納稅?有人認為此舉有“承認擇校費的合法性、認可學校亂收費”之嫌。對此記者昨天進行了相關采訪。
南京某高校財稅專家告訴記者,明確對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繳納增值稅,這則消息確實引起了人們對教育超標準和超范圍收費“合法化”的爭論。其實這些爭論最核心的就是對于違規或者非法所得應不應該征稅的問題。
眼下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已啟動,而無論是即將開征的物業稅、遺產稅,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等各個稅種的實體法,均未對納稅人的應稅所得或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明確界定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工商企業一直是納稅主體,但企業納稅并不意味著他們的所有經營行為和收入都是合法或者符合規定的,經營不合法也并不意味著他們就不納稅。“贊助費”同樣也是如此,稅務機關對“贊助費、擇校費”征稅是對學校收入而言的,即便學校納了稅,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也應當受到相應處罰。因此,對教育亂收費征稅并非讓其“合法化”。
學校收取的擇校費是否要征稅如上所述,擇校費是學校收取外地學生一般都會收取的費用,這部分收入是否納稅,這里說的也是增值稅,大家可以參考以上稅法依據,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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