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期利潤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四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三項相應修改為:“第四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可見,預繳期利潤是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

所得稅預繳季報中的利潤總額是怎么來的?
1.企業所得稅一般是按季預繳: 預繳的方法是按照季度的利潤表中:利潤總額*25%計算繳納;
每季應預交所得稅=累計利潤總額*25%-年度內已交所得稅;
2.年度計算所得稅不是還要納稅調整項目進行調整嗎?是的,
1).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的申報表中的利潤總額不等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2).年度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 利潤總額+所有的應稅調整項目-未彌補虧損
3). 年度匯算清繳“應納所得稅額=年度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 “*25% -年度內已交所得稅 ; 另外:企業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與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中:“應納稅所得額不一致是不用帳務處理的,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額的計稅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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