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公益性捐贈業務的處理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10年以來,國家又出臺了相關文件規范公益性捐贈的實務處理問題。201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展開,結合現行的與捐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文件,以下對如何合理、有效捐贈,準確處理其納稅問題進行了歸納分析。
一、與捐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稅務師事務所人。
二、捐贈時應考慮的問題
(一)對外捐贈的范圍
《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規定,企業可以用于對外捐贈的財產包括現金、庫存商品和其他物資。對于生產經營需用的主要固定資產、持有的股權和債權、國家特準儲備物資、國家財政撥款、受托代管財產、已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權屬關系不清的財產,或者變質、殘損、過期報廢的商品物資等則不得用于對外捐贈。
(二)公益性捐贈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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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具體包括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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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匯繳后應補繳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繳納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結轉到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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