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費用會計與稅法的處理差異
1、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相同之處。①對借款費用范圍的規定相同,即都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產生的匯兌差額等;②對借款費用可以 資本化的資產范圍的規定相同,即都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
會計準則和稅法關于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條件和期闖的規定基本一致。
2.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不同之處。
(1)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如果高于以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超過的部分不得計人資產的價值,也不得計入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而會計準則是按照實際利率計算資本化金額或費用化金額。這里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是由于計量口徑不一致造成的,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對借款費用進行資本化處理,則當期納稅申報時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在資產未來使用年限內將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資本化的部分分期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對借款費用進行費用化 處理,則調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由于關聯方接受債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此產生的 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和按會計確認標準確認的資本化金額之間的差異屬于永久性塞異,不調整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資本化的部分在資產未來使用年陵內分期調 增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將閑置的專門借款存人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確認為利息收入,會計上作減少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處理。由此造成資產的賬而價值小于計稅塞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填報當期的納稅申報表時,調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般規定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其他借款費用不予資本化。另外,購置、建造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但如果中斷是使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程序,則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予資本化。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按照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差異分析
在財稅[2007]80號文件下發之前,對于會計按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支出是否應當納稅調整,一直存在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稅法確認的利息支出應為企業實際應當支付的利息,即會計與稅法存在暫時眭差異;第二種意見認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而財稅[2007]80號文件顯然支持了第二種意見。
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各項條件
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條件有三個:
第一個條件是資產支出已經發生。這一條件是指企業購置或建造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支出已經發生,包括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和承擔帶息債務形式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個條件是借款費用已經發生。這一條件是指企業已經發生了因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款項的借款費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費用。
第三個條件是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構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主要是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或者生產工作已經開始,如主體設備的安裝、廠房的實際開工建造等。
企業只有在同時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有關借款費用才可以開始資本化,只要其中一個條件沒有滿足,借款費用就不能開始資本化。
借款費用會計與稅法的處理差異的整理供您閱讀,如果這是一個解答題,怕是很難完整解答,實際工作中也不會一下都遇到,不過學習就是需要系統、完整,這就是最起碼的要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