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能抵扣嗎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
銷項稅額=(轉讓價-買入價)÷(1+6%)×6%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買入價的確定: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發票管理: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收優惠:下列金融產品轉讓免征增值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第一,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二十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于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
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能抵扣嗎由會計學堂發布,地方政策的解讀以及全國層面的政策,大家都需要有所了解,綜合處理自己手中的業務,者金融商品的轉讓的稅務問題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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