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財稅處理

2019-09-09 12: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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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財稅處理,學習固定資產的這個章節,處理固定資產,不管是已經使用的并沒有報廢,或者銷售已經報廢的固定資產,這都有成熟的套路,本文說的也是套路。

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財稅處理

按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處理

1、銷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以下簡稱“170號文”)規定,對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如果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主要適用于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

2、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170號文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銷售營改增試點地區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規定,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按增值稅征收率減2%征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銷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170號文規定,轉為消費型增值稅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一律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適用于除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之外的所有地區。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2、銷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36號文規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財稅處理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此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是指:專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銷售營改增試點地區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注:營改增試點時限: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蘇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廣東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時,根據財稅36號文規定,試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企業處置已使用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征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試點以前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原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財稅處理的相關解釋就是上文所有內容,本文并沒有將這個問題講的十分透徹,理論的哪些條條框框到底時說了個差不多,但實務的東西確實不多的,大家可以實踐中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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