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假幣損失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持有、使用假幣均屬于擾亂金融秩序,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持有、使用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且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還將面臨刑事責任。
企業日常工作中可能會因失誤而收取假幣,進而被銀行沒收的情形,雖然可能不至于導致刑事責任,但如果允許稅前扣除這部分被沒收的假幣,這部分不合法的支出由國家稅收利益買單顯然是違背稅法精神的。
實務中這部分支出應該由責任人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十三、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什么叫稅前列支、稅后列支?
這個“稅”是指“企業所得稅”
所謂“稅前列支”就是指: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允許開支,稅前扣除的。
所謂“稅后列支”就是指:與上面正好相反,不以有開支的費用等,但如果支出了,在年底稅務“匯算清繳”時,是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按規定的比例交納所得稅的,當然企業在申報時,也可自行調整的。
稅前列支是指企業所得稅按照稅法準予的標準進行稅前扣除,稅后列支是指超過稅法準予標準外的額度。
企業每年會計期間終了四個月內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沒收假幣損失是否可以稅前列支的講解就是這些,稅前列支說的就是企業所得稅,從概念上說就是如此,具體的相關政策,大家可以另作咨詢,有需要學習有關課程的學員,也可以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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