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代收財政性資費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符合以下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2.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取得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以及取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為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如貸款貼息、先征后退的增值稅退稅款等。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性資金的定義是什么?
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各項預算資金和以政府信譽或財產擔保的借貸資金以及屬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資金。
具體包括:一般預算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在預算外管理的財政專戶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以及以其作為還款來源或以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占有或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擔保的借貸資金。
這個口徑將隨著財政管理和部門預算管理改革的發展而發展,范圍將越來越寬。
企業代收財政性資費稅務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發布,我們的學習是專業性的,卻也是從各種概念開始的,大多都還是抽象概念,這類東西有一個特點就是容易生疏,所以要不斷鞏固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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