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規定:“一、基本內容
即:通過認證環節將要認證的抵扣聯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比對,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抵扣聯(該類發票稱為‘認證時失控發票’);通過每天新增的失控發票數據與前期已認證相符的抵扣聯數據自動比對,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抵扣聯(該類發票稱為‘認證后失控發票’)。”
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企業要對發生的銷售到主管稅務局申報并繳納稅款,否則購買方不能抵扣該增值稅進項稅額。

什么是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
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說明發票已失效或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
(國稅函〔2008〕607號)
《關于明確增值稅失控發票后續處理的請示》(深國稅發[2008]74號)收悉,批復如下:
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如上,因為是真票,受票方不一定能反應過來這就是失控發票,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也因為如此,企業會通過發票認證,除了問題才想到這是失控發票,如果這樣了,你還會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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